(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ღღ◈◈、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ღ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ღღ◈◈,控制捕捞强度ღ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ღ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酷游九州ღღ◈◈,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ღღ◈◈,制定本规定播狗ღ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ღღ◈◈,以及外国人ღღ◈◈、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ღღ◈◈,应当遵守本规定ღ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ღღ◈◈,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ღღ◈◈,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ღღ◈◈,应当遵循公开ღღ◈◈、公平ღღ◈◈、公正原则ღღ◈◈,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播狗ღ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ღღ◈◈,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ღღ◈◈、实施工作ღ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钓鱼地点ღღ◈◈,ღღ◈◈,公布船网工具指标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ღღ◈◈、程序ღღ◈◈、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ღღ◈◈。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ღ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ღღ◈◈,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ღღ◈◈。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ღღ◈◈、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KU娛樂城集團ღღ◈◈。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ღღ◈◈、营业执照ღ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ღ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ღღ◈◈、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ღღ◈◈,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ღღ◈◈。
第九条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ღღ◈◈,向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下达ღ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ღღ◈◈、资源利用状况ღღ◈◈、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ღღ◈◈,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ღღ◈◈、功率ღღ◈◈,不得超过国家或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ღღ◈◈,具体办法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ღღ◈◈。
第十条制造ღღ◈◈、更新改造ღღ◈◈、购置ღღ◈◈、进口海洋捕捞渔船ღღ◈◈,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ღღ◈◈,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ღ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ღღ◈◈,应当向户籍所在地ღ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ღღ◈◈,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ღ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ღღ◈◈,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ღღ◈◈,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ღღ◈◈: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ღღ◈◈,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ღღ◈◈、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ღღ◈◈,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ღღ◈◈。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ღღ◈◈,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ღღ◈◈。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ღღ◈◈,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ღღ◈◈、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ღღ◈◈,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ღღ◈◈,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ღღ◈◈。
(五)申请制造ღღ◈◈、购置ღღ◈◈、更新改造ღღ◈◈、进口远洋渔船的ღღ◈◈,除分别按照第一项ღღ◈◈、第二项ღღ◈◈、第三项ღღ◈◈、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ღღ◈◈,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ღღ◈◈,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ღღ◈◈。但是ღღ◈◈,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ღღ◈◈,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ღღ◈◈。
(六)购置并制造ღღ◈◈、购置并更新改造ღღ◈◈、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ღღ◈◈,同时按照制造ღღ◈◈、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ღღ◈◈。
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ღღ◈◈,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ღღ◈◈。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ღღ◈◈,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ღღ◈◈: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ღღ◈◈,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ღღ◈◈,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ღღ◈◈。
第十四条制造ღღ◈◈、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ღღ◈◈,应当在本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ღღ◈◈,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ღღ◈◈,船数和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ღ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相互转换ღღ◈◈。
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ღ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ღღ◈◈,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买卖ღღ◈◈。
国内现有海洋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ღღ◈◈,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ღღ◈◈。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ღღ◈◈,导致渔船主尺度ღ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ღღ◈◈。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ღღ◈◈,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ღღ◈◈,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ღღ◈◈。
第十五条渔船灭失ღღ◈◈、拆解播狗ღღ◈◈、销毁的ღღ◈◈,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ღღ◈◈、拆解ღღ◈◈、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ღღ◈◈,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ღღ◈◈;逾期未申请的ღღ◈◈,视为自行放弃ღღ◈◈,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ღღ◈◈。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ღღ◈◈,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ღღ◈◈。
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ღღ◈◈,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ღღ◈◈,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ღღ◈◈。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ღღ◈◈、更新改造ღღ◈◈、购置或进口手续ღღ◈◈,并申请渔船检验ღღ◈◈、登记ღღ◈◈,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
制造ღღ◈◈、更新改造ღღ◈◈、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ღღ◈◈,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ღღ◈◈。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ღღ◈◈,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ღღ◈◈。
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ღღ◈◈,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ღღ◈◈,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ღღ◈◈,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ღღ◈◈。
第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ღღ◈◈,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ღღ◈◈、地点和原因等情况ღღ◈◈,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ღღ◈◈,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ღღ◈◈,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ღ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ღღ◈◈。
第十八条因继承ღღ◈◈、赠与ღღ◈◈、法院判决ღღ◈◈、拍卖等发生海洋渔船所有权转移的ღღ◈◈,参照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规定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依法拍卖的ღღ◈◈,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ღღ◈◈。
(二)从国外或香港ღღ◈◈、澳门ღღ◈◈、台湾地区进口ღღ◈◈,或以合作ღღ◈◈、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ღღ◈◈;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ღ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ღ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ღღ◈◈,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ღღ◈◈;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ღღ◈◈,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ღღ◈◈。
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ღღ◈◈,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ღღ◈◈,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ღღ◈◈、场所ღღ◈◈、时限ღღ◈◈、渔具数量和规格ღღ◈◈、捕捞品种等作业ღღ◈◈。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ღღ◈◈。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ღ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ღღ◈◈,妥善保管ღღ◈◈,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ღღ◈◈。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ღღ◈◈。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ღღ◈◈,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规定ღღ◈◈;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ღღ◈◈、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播狗ღღ◈◈,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ღღ◈◈;
(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ღღ◈◈,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ღღ◈◈,从事捕捞辅助活动ღღ◈◈。
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ღღ◈◈、围网ღღ◈◈、拖网ღღ◈◈、张网ღღ◈◈、钓具ღღ◈◈、耙刺ღღ◈◈、陷阱ღღ◈◈、笼壶ღღ◈◈、地拉网ღღ◈◈、敷网ღღ◈◈、抄网ღღ◈◈、掩罩等共12种ღღ◈◈。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ღღ◈◈,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ღღ◈◈,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ღღ◈◈。拖网ღღ◈◈、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ღღ◈◈,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播狗ღღ◈◈、张网作业ღღ◈◈。
B类渔区ღღ◈◈: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ღღ◈◈、南沙海域ღღ◈◈、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ღღ◈◈;
C类渔区ღღ◈◈:渤海ღღ◈◈、黄海ღღ◈◈、东海ღღ◈◈、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ღღ◈◈、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ღღ◈◈。其中ღღ◈◈,黄渤海区为C1ღღ◈◈、东海区为C2ღღ◈◈、南海区为C3ღღ◈◈;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ღღ◈◈,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ღღ◈◈、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ღღ◈◈。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ღღ◈◈。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ღღ◈◈。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ღღ◈◈:在海洋为本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ღღ◈◈,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ღღ◈◈、C类渔区ღღ◈◈。在内陆水域为本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ღღ◈◈;
第二十五条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ღღ◈◈、C类渔区ღღ◈◈,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ღღ◈◈。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ღღ◈◈,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ღღ◈◈,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ღღ◈◈。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ღღ◈◈、C类渔区的渔船ღღ◈◈,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ღღ◈◈,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ღღ◈◈。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ღღ◈◈,不得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ღღ◈◈。
第二十六条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ღღ◈◈,但因教学ღღ◈◈、科研等特殊需要ღღ◈◈,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在B类渔区捕捞作业的ღღ◈◈,应当申请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ღ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并提交下列资料ღ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ღღ◈◈,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其中酷游在线登录ღღ◈◈。ღღ◈◈,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ღღ◈◈,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ღღ◈◈;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ღღ◈◈,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ღღ◈◈;承担教学ღ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ღღ◈◈,还应提供项目计划ღღ◈◈、租用协议ღღ◈◈。
科研ღღ◈◈、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ღღ◈◈、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ღღ◈◈,还应提供科研调查ღღ◈◈、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ღღ◈◈。
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ღღ◈◈。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ღღ◈◈: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ღღ◈◈,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ღღ◈◈;
第三十一条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ღღ◈◈、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ღღ◈◈,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ღღ◈◈,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ღღ◈◈,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ღღ◈◈。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ღღ◈◈,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ღღ◈◈。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ღღ◈◈、第三十条ღღ◈◈、第三十一条情况外ღღ◈◈,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KU娛樂城集團ღღ◈◈。
第三十三条除专业远洋渔船外ღ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ღღ◈◈;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ღ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ღღ◈◈,不予受理ღღ◈◈;已经受理的ღღ◈◈,不予批准ღღ◈◈。
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ღღ◈◈。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ღღ◈◈,但最长不超过3年ღღ◈◈。
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ღღ◈◈,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ღღ◈◈,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KU娛樂城集團ღღ◈◈。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ღღ◈◈,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播狗ღღ◈◈,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ღ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ღღ◈◈。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ღღ◈◈,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并予以注销ღღ◈◈。
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ღღ◈◈,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ღღ◈◈、地点和原因等情况ღღ◈◈,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ღღ◈◈,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ღღ◈◈,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ღღ◈◈。
有前款第一项ღღ◈◈、第三项规定情形的ღღ◈◈,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ღღ◈◈。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ღღ◈◈,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ღღ◈◈。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ღღ◈◈,视为自行放弃ღღ◈◈,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ღღ◈◈,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ღღ◈◈。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ღღ◈◈,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ღ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ღღ◈◈。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ღ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ღღ◈◈、主机功率ღღ◈◈、总吨位未发生变更ღღ◈◈,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ღღ◈◈;
年审不合格的ღღ◈◈,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ღღ◈◈,可以再审验一次ღღ◈◈。再次审验合格的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ღღ◈◈。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ღ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播狗ღ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ღღ◈◈、渔业船舶灭失证明ღ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证书文件ღღ◈◈,由农业农村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KU娛樂城集團ღ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ღ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核变更说明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ღღ◈◈、渔捞日志等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ღ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逐船建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档案ღღ◈◈。
第四十四条签发人实行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制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ღღ◈◈。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公布本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ღღ◈◈,农业农村部负责备案公布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ღღ◈◈。
第四十五条签发人越权ღღ◈◈、违规签发ღღ◈◈,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ღღ◈◈,或有其他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等行为的ღღ◈◈,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ღღ◈◈、通报批评ღღ◈◈、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ღღ◈◈;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ღღ◈◈。
第四十六条禁止涂改ღღ◈◈、伪造ღღ◈◈、变造ღღ◈◈、买卖ღღ◈◈、出租ღღ◈◈、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
涂改ღღ◈◈、伪造ღღ◈◈、变造ღღ◈◈、买卖ღღ◈◈、出租ღღ◈◈、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ღღ◈◈,为无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ღღ◈◈,由批准机关予以注销ღღ◈◈,并核销相应船网工具指标ღღ◈◈。
第四十八条依法被没收渔船的ღღ◈◈,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农业农村部核销ღღ◈◈,其他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销ღღ◈◈。
第四十九条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ღღ◈◈、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规定予以限制ღღ◈◈,并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渔船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ღღ◈◈。
第五十条海洋大中型渔船从事捕捞活动应当填写渔捞日志ღღ◈◈,渔捞日志应当记载渔船捕捞作业ღღ◈◈、进港卸载渔获物ღღ◈◈、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ღღ◈◈。其他渔船渔捞日志的管理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ღღ◈◈。
第五十一条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在返港后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渔捞日志ღღ◈◈。公海捕捞作业渔船应当每月向农业农村部或其指定机构提交渔捞日志ღღ◈◈。使用电子渔捞日志的ღღ◈◈,应当每日提交ღღ◈◈。
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ღღ◈◈、不规范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ღღ◈◈,责令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ღ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ღღ◈◈。
渔业捕捞活动ღღ◈◈: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ღღ◈◈,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ღღ◈◈。在尚未管理的滩涂或水域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除外ღღ◈◈。
非专业渔船ღღ◈◈: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ღღ◈◈、科研调查船ღღ◈◈,特殊用途渔船ღღ◈◈,用于休闲捕捞活动的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ღღ◈◈。
远洋渔船ღღ◈◈: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ღღ◈◈,包括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ღღ◈◈。专业远洋渔船ღღ◈◈,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ღღ◈◈;非专业远洋渔船ღღ◈◈,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ღღ◈◈。
更新改造渔船ღღ◈◈: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ღღ◈◈、作业类型ღღ◈◈、主尺度或总吨位KU娛樂城集團ღღ◈◈。
第五十六条香港ღღ◈◈、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管理ღღ◈◈,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的规定执行ღღ◈◈。
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ღღ◈◈,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ღღ◈◈。
国内捕捞辅助船ღღ◈◈、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ღღ◈◈。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和非专业远洋渔船申请办理远洋渔业项目前ღღ◈◈,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ღღ◈◈,原发证机关应当出具暂存凭据ღღ◈◈。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期不计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使用期限ღღ◈◈,暂存期间不需要办理年审手续ღღ◈◈。渔船回国终止光船租赁和远洋渔业项目后ღღ◈◈,凭暂存凭据领回渔业捕捞许可证ღღ◈◈。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ღღ◈◈。原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发布ღღ◈◈,2004年7月1日ღღ◈◈、2007年11月8日和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ღღ◈◈。